公司工会〔2003〕8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企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并工会:
现将新修订的《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企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细则》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企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在企业的贯彻落实,调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集团公司企务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企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坚持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促进职工明确责任,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条 企务公开活动应建立“党委(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会、纪委协同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公司成立企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组织、工会、劳人、企管、财务、物资、设备、经营、项目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在职代会和企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企务公开的内容和公开形式的操作指导,抓好日常实施工作;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及建议;有关会议的筹备,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等。基层单位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
一、公司本级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奋斗目标;
(二)重大改革方案、结构调整及机构设置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完善;
(四)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工程任务分割、调整、评估情况;
(五)生产经营等方面包保合同及执行情况;
(六)投、招标情况,工程项目承揽发包执行情况;
(七)各项目工程工期和工程进度;
(八)技术管理和技改方案;
(九)物资采购情况;
(十)设备采购、租赁、使用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十二)财务预、决算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缴纳使用情况;
(十四)重大对外投资、担保、垫资情况;
(十五)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六)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及发放情况;
(十七)劳务招用、劳务队招标及使用管理情况;
(十八)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十)职工配股分红方案;
(二十一)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措施及实施情况;
(二十二)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班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二十三)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二十四)职工提薪晋级的政策及条件;
(二十五)干部选聘、职称晋升及工人技师评聘条件、名额;
(二十六)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
(二十七)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复转军人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结果;
(二十八)干部、工人奖惩情况;
(二十九)职工休息休假的时间及待遇;
(三十)新上项目的项目长、机关部(室)长竞聘情况;
(三十一)领导干部考核使用标准、任免、离任审计情况;
(三十二)领导干部的收入、住房、购房、装修情况;
(三十三)领导干部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十四)领导干部指派劳务队或使用亲属包工队情况;
(三十五)案件查处情况;
(三十六)项目审计办法及结果;
(三十七)机关、基地基建项目投资及竣工质量;
(三十八)职工集资建房、售房、分房方案及房改政策;
(三十九)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方案及使用情况;
(四十)劳模、先进评选条件、方案、结果;
(四十一)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送温暖基金的缴拨使用情况;
(四十二)工会经费缴纳情况;
(四十三)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十四)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案;
(四十五)征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超生处理情况;
(四十六)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
(四十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队、项目(指挥)部应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发展规划、年度施工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三)重要规章制度和修改;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结果;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完成上交、资金积累情况;
(六)一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发放情况;
(八)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收缴及上交情况;
(九)职工上岗安排、岗位调整情况;
(十)内部成本核算、工程内、外承包单价和验工计价方案;
(十一)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
(十二)工程项目承揽,发包、分包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三)物资采购招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签订;物资采购计划、渠道、价格、质量;
(十四)项目设备购置方案、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及使用情况;
(十五)本单位废旧物资设备的处理情况;
(十六)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十七)使用包工队合同签订和干部选聘情况;
(十八)劳动保护专项基金开支,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案;
(十九)本单位送温暖对象的确定及送温暖情况;
(二十)职工息工、下岗规定及待遇落实情况;
(二十一)经费收支和业务招待费使用及各项费用上交情况;
(二十二)福利性公益金使用情况;
(二十三)有关工种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十四)本单位各项管理费用包干指标及执行情况;
(二十五)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收入情况;
(二十六)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民主办公、民主办事及干群关系处理情况;
(二十七)本单位主管领导对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执行情况;
(二十八)职工食堂伙食账目;
(二十九)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
(三十)领导干部亲属在单位内工作安排和有无亲属民工参加内部劳务或分包工程情况等;
(三十一)工班长、科室负责人的任免和职工奖惩及评选先进情况。
基本要求是: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点,作为企务公开的重点。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机密外,企业重大事项都可以公开。
第五条 企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一)企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各单位都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为三年一届,项目、队为两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凡法律、法规所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大会报告,分别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和公开的重大问题,由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处理。
(三)公司公开内容中所规定的有关内容、项目,根据办公室需要,由负责部门适时提供,以会议或公开栏的形式公布。公司以下单位照此办理。
二、文件(刊物)公开
企业的重大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重大活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会议情况等可采用文件、刊物等书面形式进行公开。
三、日常公开
根据公开内容规定,随时发生的重大事项,除采用企务公开栏这一基本形式公开外,还可采取广播(电视)、发布会、职工座谈会、党政工联席会、群众意见箱等辅助形式,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公开。基层各单位日常公开除了公开栏、意见箱外,还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职工民主议事会、座谈会等,把日常公开与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公开结合起来一道开展。
第六条 企务公开的时间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要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程序进行公开;属于经常性的工作要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公开;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和职工关注的热点、焦点和疑点问题要随时公开。
第七条 企务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即由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有关业务部门按内容要求,公开事项及时向办公室报送。
(二)登记。即由办公室对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的公开材料进行登记建档。
(三)审查。即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或其它方式对公开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开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完整、真实,公开的范围、形式等。
(四)公布。即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公布。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公司成立企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正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审计、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全公司企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纪委负责。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和企务公开监督检查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设立有专门办事机构,有关部(科)室责任划分是否清楚并开展工作;
(二)是否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本单位企务公开实施细则是否制定和完善;
(三)是否建立企务公开栏、企务公开专版、企务公开群众意见箱;
(四)从业务台帐看单位企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并建立登记和职工意见反馈情况;
(五)通过对职工群众的走访、调查、发放问卷,了解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企务公开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满意,满意程度,干群关系融洽程度,党风廉政建设满意程度,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
(六)通过企务公开,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是否得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和全面建设是否明显提高;
(七)通过企务公开对职工知情权的落实,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性和能力是否得到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意识是否得到加强。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
企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依据公司《企务公开考核办法》对各单位的企务公开情况进行“百分制”标准考核。通过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的为先进,89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79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束后,公司将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批评或组织处理,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人当年评先资格;对于在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职工反映强烈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表彰奖励经费由行政承担。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